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民主化重要内容,在中国整个基层治理的民主化实践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。作为占农村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,她们与男性一起参与村民自治,是村民自治的实践者、推动者和完善者。在这个意义上,她们与男性在参与村级事务中具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(简称《村委会组织法》)对农村妇女参加村务决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:“村民委员会成员中,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。” 但是,从1999年《村委会组织法》在正式推行至今,全国许多地方妇女在参与村委会班子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问题: 一是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的比例较男性低,且正职少,主干少,一般从事妇女主任、计生专干居多。据2000年底统计,全省乡镇领导班子成员3.12万名,其中女性只占10%;村三主干女性仅5628名,只占4%。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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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《宪法》、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、《妇代会章程》以及《妇女发展纲要》中关于妇女参政的规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