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《组织法》以及

相关部门文件中关于落实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的规定

    一、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(1998)
    第九条规定:村民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。村民委员会成员中,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。
    第十二条规定: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财产状况、居住期限,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但是,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。

    二、民政部:《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》
    (民发[1999]14 号)
    1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重要性的认识。
    2、采取措施,确保《村委会组织法》关于“村委会成员中,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”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。
    3、加强对农村已当选女村委会成员的培训,提高妇女干部的自身素质,巩固选举成果。
    4、积极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指导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。

    三、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:
    《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》(2002年7月14日发)
    要保证妇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,使女性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占有适当名额。

(完)
版权所有 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 电子邮件: webmaster@westwomen.org 电话: 86-29-87427076(2005.11.16)